新州最高法院就一名女子在雪梨火車站台的意外作判決,判定該女子可獲得超過100萬元的賠償。
在2016年8月4日下午,女子卓爾 (Aluk Majok Chol)在Auburn車站準備上車。在火車到站之後幾秒,她拿起購物袋,走向開始關閉的車門。她伸出右手臂阻止車門關上,但手袋帶被車門夾住並關上,但火車仍然繼開動,她拉著她的手袋被火車拖行,她跌倒在月台邊沿。
46歲的卓爾指自己受到「災難性損傷」,終身需要多方面的治療同護理。
雪梨火車鐵路公司表示,卓爾「是她自己不幸的罪魁禍首」,她試圖阻止車門關閉,從而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
鐵路公司表示,卓爾是因為喝醉而失去平衡摔倒,這並不是員工的錯。
然而,法官卡瓦納(Richard Cavanagh)並不接納鐵路公司的理據, 法官表示從閉路電視的影片中可看到,當她的手袋帶被夾住時,火車門關閉後立即開始移動。這導致她被拉扯或搖晃並失去平衡。
他認為她拿著手袋被夾一事,明顯表明她離火車邊緣有多近。
雖然法官同意乘客在最後一刻試圖趕上火車是經常發生的事情。火車員工不能每次都推遲時間表,亦不可能確保所有乘客都遠離行駛中的火車。但他認為事故是由一名警衛的疏忽行為造成的,因為該名職工並未能確保卓爾在允許火車移動之前,安全遠離危險。
法官亦表示站在月台邊緣顯然是一個不穩定且非常危險的位置。因此,此意外屬於「共同過失」。
原定的賠償金額為1,760,251.54 元,但卓爾亦需為她個人的過失負責,因此賠償金額減少三分一,她被判將獲1,179,368.53元以治療其創傷。
卓爾遭受的創傷包括需要嚴重骨盆骨折、脊椎骨折和膀胱破裂,需要大範圍手術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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