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一段於網上流傳的錄音,有人引述其朋友因為在車內接載朋友,被警察截停及被詢問兩人關系,而由於兩人只屬朋友,因此警方認為他們未能遵守社交距離法令,並向車主處以一千元高額罰款,發錄音的女士警告收件人,於此段時間內切勿接載朋友。
錄音在多個群組流傳,但未有註明出處,因此不能確認是否由澳洲國民﹑或從哪個州或領地發出。不過,早前一位維州聽眾余女士,亦向本台節目提出相同疑問。因此,SBS廣東話節目組嘗試從多個渠道為大眾尋求答案。
要點:
- 新州的距離限制法令,律師認為已列明私家車接載乘客屬合法行為。
- 維州的法令,列明車主及司機將可獲𧯆免,但有律師認為法令未有列明對乘客的𧯆免。維州警方建議應暫時避免接載家人以外乘客。
- 有律師認為昆州的法令只保障公共交通工具,若司機以私家車接載其他乘客,仍有可能會干犯法令內的聚集要求。
維州:
的更新文件的第8項條文,列明有關疫情期間群眾聚集法令的詳情,包括,禁止任何人組織,參加或允許500人以上的非必要戶外群眾聚會;及禁止任何人組織,參加或允許100人或以上的非必要大規模室內聚會。
當中,第8條C項第iii細則列名,該禁令並不適用於文件內的第5及第6條文所描述,即於私人及商用交通公具中組織集會的人士,或有關車輛的持有者。
陶建文國際公証律師行的總裁陶建文律師則認為,第8條文C項的第iii細則,明確顯示:
私家車接載乘客屬合法行為。
Jasper Lawyer的總裁律師郭世元表示,文件只明確列明公共交通工具被排除在群眾聚會禁令之外,他指:
針對私家車的豁免條文,只適用於組織者(司機)或車輛的持有者,而並未清楚豁免在私家車內聚集的參與人(乘客)。
因此郭律師認為,有關條文仍然較為混亂及不清晰。
節目組亦致電維州警方查詢,維州公路巡警李碧容(Penny Ly)回應指,更詳盡細節仍有待警方進一步公布,但她建議:「若車內乘載的兩人是直系親屬乘坐同一車輛,基本上不構成問題。」
相反,若司機與乘客並非親屬﹑只屬朋友關係,建議現階段仍應遵守由政府頒布的社交距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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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
但細則附表的第2項附加條文中指出,上述基本聚會的要求,不適用於運輸目的或與運輸有關的聚集,包括在車輛中或在火車站,火車月台或巴士站,或其他公共交通設施中。陶律師認為
按照新州的法令附加表條文,已明確顯示使用私家車運載他人是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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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州:
若聚集是因為要使用公共交通或與交通相關的目的,包括使用車輛﹑火車站﹑月台或巴士車站等公共交通設施,均屬豁免範圍。但陶律師認為,
在上述條文中,對使用私家車運輸其他人是否有足夠合法性的描述並不明確。
陶律師指:「技術上,上述條文只列明,私家車載其他人,並不會違反第1條,第2條或第3條,即有關室內聚集規定的指示,除非私家車可容納100多人。 」
但文件中,第6條提到,對少於100人的室內聚會,擁有,監控或運營場所的人員,以及組織及參加聚會的人員,應採取其他步驟以降低風險,以及第7條亦指,在封閉的空間中,人與人之間的密度,不能超過每人四平方米。陶律師認為:
若司機以私家車接載其他乘客,就可能會干犯上述條文。
但他亦提出,值得留意的是,第6及第7條文被放置於稱為「Guidance(指引)」的大標題下,可能代表條文只屬指導性質。
其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需注意事項
- 公眾應只於必要時出門,並在可行的情況下,選擇於非繁忙時段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若情況許可,請選擇步行或利用單車上下班。
- 長者或有醫療狀況的人士,請勿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 若要乘坐的士,Uber或任何共享車輛,乘客應選擇坐於後座。
(註:上述意見只供參考,如有疑問,請向警方或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