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樞機主教佩爾(George Pell)在2018年11月被裁定兒童性虐待罪名成立;他向維州高等法院上訴,亦在2019年8月被駁回,遂決定上訴至澳洲最高法院。向最高法院申請上訴的程序可謂相當複雜;簡單而言,法庭將需要決定案件是否存在法律爭議,才會批准上訴。究竟法庭在這個過程一般需要考慮什麼?事實上,最高法院有權審理澳洲任何司法管轄區處理過的案件上訴,但亦並非有責任處理任何上訴案件。沒有人能強迫法庭接納上訴申請;即使最高法院有特殊責任處理涉及《憲法》問題的案件,若法官有意的話,亦可將案件轉介至其他下級法院處理。然而,最高法院則必須審理由聯邦國會轉介、涉及聯邦選舉所引發爭議的案件,如在2017年出現的國會議員雙重國藉風波。至於佩爾樞機主教案件所屬的刑事罪行方面,上訴一方需要說服最高法院批出上訴許可。墨爾本大學刑事法律專家甘斯(Jeremy Gans)向表示,最高法院每年處理50宗包括《憲法》事務的案件,批准上訴申請的比率卻只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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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上訴程序方面,最高法院將審視上訴申請人及答辯人呈交的書面陳詞,考慮是否受理上訴申請。一般而言,法庭僅基於書面陳述而決定是否受理上訴申請,屬相當罕見;甘斯亦指出,就佩爾樞機主教的案件而言,法庭「很大機會」會要求開庭審理上訴申請。若法庭最終拒絕上訴,佩爾將走到司法程序的盡頭,再無其他推翻早前判決的渠道。在決定是否受理上訴申請時,最高法院將考慮多個因素;但甘斯表示,簡單而言,法庭需要決定案件是否「法律上有趣」(legally interesting)。一般而言,法庭將考慮數個問題。案件是否牽涉一個非常重要或在下級法院存在分歧的法律觀點?最高法院就案件發表意見或指引,對法治體系是否有利?最高法院法官是否認為,下級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但甘斯強調,即使法庭同意案件中有法律觀點需要釐清,亦不表示最高法院將重新審視案件中的證據及案發過程,卻只會提出早前判決在引用法律時是否有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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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佩爾樞機的案件中,他所提出的上訴是針對維州上訴法庭作出的裁決,而非在此之前陪審團裁定他罪名成立的判決。上訴申請陳詞指出,在維州上訴庭審理案件時,案件中目前唯一倖存的受害者被稱之為「真相證人」(witness of truth)。最高法院因此需要決定,撇除這名受害者是否「可信」,三名上訴法官是否有充份地考慮佩爾一方所提出的證據,而決定案件是否有很大機會或絕大機會,並非一如證人所描述的情況一樣發生。代表佩爾的資深大律師沃克(Bret Walker)表示,兩名上訴庭法官實際上錯誤地將舉證的責任施予佩爾,迫使被告一方提出證據證明清白,有別於法制的基礎。
墨爾本大學刑事法律專家甘斯表示,預料最高法院將在2019年年底前決定是否受理上訴申請。若申請獲得許可,最高法院將可能在2020年年中開始審理「終極上訴」,並在年末頒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