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C 于联邦法院向该澳洲航空公司拥有的廉价航空业务「捷星航空」提出起诉;捷星早前已承认其网站声称部份优惠价格的航班订位不设退款,而顾客若欲保留退款权利则应先支付更高价格的航班订位。
联邦法院将决定是否接纳 ACCC 及捷星航空提出的协议,要求捷星支付 195 万元罚款兼支付 ACCC 相关之法律费用。
捷星航空亦同时承认向顾客表示,消费者保障法例中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并不适用于航班服务。
澳洲竞争及消费者公署主席西姆斯(Rod Sims)星期一(12 月17 日)表示:「不论机票价格高低,航空公司都不能向消费者发表统一『不设退款』的声明。」
他表示,航班服务顾客理应自动得到权益保障;若航班被取消或出现严重延误,而情况是航空公司能力范围内可避免的,顾客亦可能有权获得退款。
他说:「这个案例不单向捷星航空发出强烈讯息,更向其他同业商家发出同样讯息,强调企业不能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保障法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
捷星航空、虎航(Tigerair)、澳洲航空(Qantas)及澳洲维珍航空(Virgin Australia)均表示,同意重新审视其退款政策。
A Qantas jet and a Jetstar jet sit on the tarmac at Melbourne Airport Source: A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