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现场说法》热线,澳和律业合伙人林汇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问题。
何为诽谤?
澳大利亚法律上的诽谤是指当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发表诽谤性的陈述。法律上的诽谤有三个特点:
1) 针对个人;
2) 进行发表;
3) 陈述具有诽谤性。
在澳大利亚,诽谤是一个民事的过失,依据大部分州在2005年实施的Defamation Act 2005(《诽谤法例》),针对他人散布不实或贬低性质的言论,受害者可以通过法院对诽谤人士作出民事起诉,要求对方作出赔偿,其中包括受害者名誉的损失、精神创伤及经济上的有形损失。同时,被告人败诉后,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绝大多数律师费用。
如果要证明自己被诽谤,需要证明哪些关键因素?
构成诽谤有以下四大考量要素:
1) 有关信息或传闻具有诽谤性质(Publication);
a) 受害者在社会思想端正人士的眼里,地位被贬低;
b) 令到群众避开受害者;
c) 令到群众憎恨、蔑视或嘲笑受害者;
2) 该信息针对受害者(Identification);
• 一般传达或者公布受害人姓名便可以满足此条件。如果在诽谤材料中没有明确指出受害人的姓名,那么受害人需要证明第三方通过了解诽谤材料可以识别出其所指为受害人(Nicholson v Seidler (1990))。
• 公司不能成为诽谤受害者,除非公司全体员工不超过10个人。
3) 发布者已传达该信息到第三者(Defamatory Meaning);
4) 发布者没有可豁免责任的理由对信息做出公布。
• 一般而言,以下可作为发布者豁免责任的抗辩理由:
a) 真实依据(Justification):真相,发布者可以证明其发布的材料或者信息是真实的;这种真实只需要为实质上的真实(substantially true)即可,而不需要是绝对完全的真实(completely true)
b) 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对第三方而言,发布者仅仅是基于真实情况(substantially true)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其行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例如,基于真实情况,发布者认为某家餐厅的菜太贵了,或者菜不好吃,或者某一部电影不好看等等。
c) 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
d) 限定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
《现场说法》听众热线逢每周二上午8点20分至9点播出,欢迎拨打热线电话1300 799 323参与节目,咨询法律和移民问题。
本节目仅供一般性参考,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且嘉宾与电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文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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