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正報道】法庭新聞為何要用「涉嫌」一詞?

記者在報道法律問題時,不僅會使自己,也可能使其僱主和消息來源面臨嚴重後果,其影響可能遠超出法庭範圍。

Male TV reporter

您在新聞上聽過「涉嫌」一詞嗎?以下是媒體在報道法庭程序時會使用它的原因。 Credit: bluecinema/Getty Images

大眾在觀看、閱讀或聆聽任何媒體對法庭訴訟程序的報導時,常會見到「allege」、「alleged」和「alleging」等詞彙,中文則為「涉嫌」、「被指」、「指控」等。

這些詞彙的大量使用招致了批評,質疑媒體在使用這些詞彙時是否做到了公平和平衡。然而,它們在法庭報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除了尊重司法制度,亦避免對涉案人作出判斷或左右陪審團,以保護記者、媒體、消息來源和大眾。

媒體在法庭上的報道權是民主的基本要素。在新聞中使用「涉嫌」是如何尊重這項權利的?

「涉嫌」是甚麼意思?

墨爾本法學院(Melbourne Law School)媒體與傳播法中心博斯蘭(Jason Bosland)表示,「涉嫌」常被媒體用來 「表示某人涉嫌從事特定行為」,但它並不局限於犯罪行為或不當行為。

他告訴 SBS Examines:「它通常用於某人被指控時......來表示他們被懷疑。這甚至可能表明,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該人犯了某個特定行為,但他尚未被確認,或被判定有罪。」

媒體應謹慎暗示或陳述某人曾犯下特定行為的事實,否則會對記者和媒體機構造成嚴重的刑事和經濟後果。

博斯蘭副教授解釋道:「發布有關可能從事不當行為或犯罪活動的人的資料時,有兩個方面會產生影響,一是誹謗,二是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

博斯蘭指:「 (報道) 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不是妨礙審判。」

「有罪與否由法官或陪審團決定,如果媒體在某人還未因某項罪行接受審判的情況下就發布其犯罪的消息,這實際上可能會干擾陪審團的推理過程。」

在新州地區法院,藐視法庭的行為包括接觸陪審員、干擾證人或法院官員。

藐視法庭者可能會被移送至檢控部門或法庭的主任書記(prothonotary),主任書記是一名司法人員,可在藐視法庭訴訟中擔任檢察官。

教授解釋:「他們隨後將面臨實質上是刑事犯罪的審判,並可能因發表該新聞而受到刑事制裁。」

對記者的處罰可能包括罰款或監禁。

誹謗

博斯蘭表示,誹謗是「發布會降低他人對某人的評價的訊息」的行為。「當某人被指控時,你可以發布他們涉嫌欺詐,或者警方指控他們犯下欺詐罪,並且他們即將面臨預審程序。」

「例如,若直接聲明某人犯下欺詐罪並發布相關內容,這將滿足誹謗案件中的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

他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涉嫌」一詞可以為記者提供真實抗辯(defence of truth)。

真實抗辯是針對誹謗指控的一種辯護理由,其他抗辯理由還包括「誠實意見」(honest opinion)、「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和「瑣碎性」(triviality)。

在報道早期訴訟時,真實抗辯也可以作為一種辯護理由。

博斯蘭表示,真實抗辯通常對媒體有利。「使用『涉嫌犯下詐騙罪』這一表述,而不是直接說某人已經做了這些事情並因此有罪,目的是確保你可以援引真實抗辯。」
BRUCE LEHRMANN DEFAMATION COURT
傳媒聚集在雪梨的聯邦法院外,Lisa Wilkinson在贏得對十號台的誹謗訴訟後發表講話。 Credit: Bianca De Marchi/AAP Image
「真實抗辯」還可以保護在正式指控或定罪之前發布調查報道的記者。

博斯蘭舉例說:「如果你是調查記者,你有所有這些證據表明有人詐騙的證據,你想將這些證據發布為媒體披露。你做的是發布所有這些證據和你收集的一切,以及指稱有人『涉嫌犯下詐騙罪』的指控。」

他說,雖然這是一個 「微妙的區別,但卻是一個重要的區別」,它可能為記者提供公共利益抗辯的法律保護。

如果沒有做出這種區分,記者可能會因未遵循「負責任的新聞報道」原則而面臨誹謗指控的法律責任。

「如果你直接指控某人確實犯下了欺詐罪,但你的證據實際上並不能合理地得出這個結論,那麼你就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只要你的報道只是指向某個可能性,而不是直接認定事實,那你更有可能被視為一名負責任的記者,並可以援引『負責任新聞報道』抗辯。」
儘管有些人可能會指責記者在法院訴訟報道中缺乏公正性,但新聞從業人員在法律和道德層面上都必須遵守一定的責任,以減少法律風險。

在報道中使用「涉嫌」一詞,並不意味著記者偏袒被告或原告,而是出於對刑事司法程序的尊重,同時也是在保護自己、新聞機構、消息來源以及所有參與人員。

雖然被發現忽視法院的記者可能會對他們施加刑事制裁。被發現有辱的人須承擔個人責任,並且發布該內容的媒體組織也是如此。雙方可能需要負責向他們對他們欺負的人士/機構支付損害賠償。

此外,還可能涉及懲罰性賠償。

而如果被判犯有誹謗罪,記者本人以及發表該內容的媒體機構都可能需要承擔責任,雙方都可能有責任向被誹謗者或機構支付損害賠償金。

博斯蘭解釋:「如果被告(如記者)的行為加劇了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法院可能會裁定給予原告額外的賠償。」

法庭報道的民主價值

雖然記者進行法庭報導有許多繁文縟節,但博斯蘭堅決認為,媒體與法庭已建立一個互相尊重的誠信體系。

「在報導法庭案件時,你可以發表任何你想發表的內容,在大多數情況下,任何在法庭上披露的內容都可以發表,但也有例外。 但如果你對涉嫌發生的事情進行了公正準確的報導......那就沒問題。」

「法律在這一問題上的考量,並不僅僅是你是否使用了『涉嫌』一詞,而是你的報道是否公正、準確地再現了庭審中的實際情況。」

他表示,公正準確地報道法院是建立國民對法院以及整體民主信任的重要一環。「這不僅對媒體有利,對法院也有利。法院在確保媒體能夠報導法庭上發生的事情上有真正的利益,因為這可以保障訴訟程序公平。」

「媒體報道法庭的能力至關重要,因為它使公眾對法律制度產生一定的信心。事情不是閉門進行的,媒體可以自由報道。需要牢記的是,這些規則圍繞著甚麼可以報道、甚麼不可報道......最終目的是為了增強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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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9 February 2025 6:14pm
By Rachael Knowles
Source: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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