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陶律師的解釋,根據普通法,所有僱傭合約均有一條所謂「默示條款」(Implied term), 所有僱員都必須遵守僱主合理和合法的指示。這些合理和合法的指示是不能與現行法例及合約中明示的條款有抵觸。若果合約中沒有訂明工作地點、僱員亦非感染新冠病患者或者是密切接觸者,僱主是有權要求僱員在有個合理的地方上班,包括原本上班的公司。
那麼,僱員是否沒有拒絕到公司上班的權利呢? 陶律師表示,除非僱員是感染新冠病患者或者是密切接觸者而需要在家隔離,否則他們是沒有權拒絕到公司上班。
對於一些因為自身健康理由而不想到公司上班的話,而員工亦有醫生證明,那麼員工又是否可以以此作為理由不到公司上班呢?陶律師指出,這很難一概而論,因為第一,僱主可以要求該名僱員到公司指定的醫生那裡再作檢驗;同時, 如果僱員因長期病患而不能到僱主指定的地點上班的話,僱主亦可能有權解僱該名員工。而這個解僱,亦不會涉及不公平解僱的問題,因為該名僱員不能遵守僱主提出的合理和合法的指示。
另外,過去兩年許多人士都會在家工作,究竟他們在家工作是否能夠享受與在公司工作的職場安全保險的保障呢?
陶建文律師說:『在現行法例下的勞工保險是包括僱員在家工作發生的意外。』
如果僱員是一名新冠確診者,僱主是否可以要求員工繼續上班?
陶建文律師說:『在新州,根據衞生指令,新冠確診者和緊密接觸者,他們都必須進行隔離,除非他們是必要工作的工人才有豁免毋須在家隔離。』
而如果是受感染又或者是緊密接觸者的話,只有以下一些行業,才可獲得豁免不用隔離以上班。這包括警察、從事農業行業的人士、製造業工人及公共交通服務的工作人員等。而其他行業的僱員,僱主是不能要求他們在受感染後上班,如果僱員有疑問,可以向公平工作處(FairWork)投訴。
如果僱員在上班時受新冠病毒感染的話,他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呢?陶律師表示,僱員必須要舉證他們是因為上班而受到感染才可以獲得賠償,但他認為這樣做是比較困難,因為員工必須證明他們是在工作期間而非在外感染。但除非一名員工是工作24小時,否則要確切證明是在公司感染是較為困難的。那麼,如果員工的確能夠舉證他們是因為上班而受到感染的話,那麼他們又是否一定可以獲得賠償呢? 原來陶律師說,這也不一定, 那究竟又是甚麼原因呢?詳情請收聽這節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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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在澳洲多個地方接受新冠病毒測試。如出現傷風或感冒症狀,應致電家庭醫生或撥打 1800 020 080 致電「全國新冠病毒健康資訊熱線」,以安排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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