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動議」,又稱為「不信任投票」;顧名思義,是由於一位或以上身在職位的人士(如政府或政府官員)在某程度上能力不足、未能履行職責或作出令人認為有害的決定,因而令其他成員認為對方已不再適合擔任有關職位,並對此作出投票或發表聲明。在一個國會的制度下,提出不信任動議的目的是為向國家君主表示,透過民選產生的國會已不再對獲任命政府的一名或以上成員有所信任。
與「不信任動議」類似的另一項動議為「譴責動議」,但兩者亦存在相當明顯的分別。視乎不同國家的《憲法》條文,不信任動議可能會逼使內閣成員或其他在位者退下崗位,甚至整個團隊被強制解散;但譴責動議的主要目的是對有關人士表示批評或反感,且不會引致在位者需要辭職或退位。此外,在部份國家的法律中,譴責動議是針對一名或以上指定官員,但不信任動議卻針對整個政府內閣團隊。在提出動議的理據方面,提出譴責動議可能需要表明譴責內容或原因,但提出不信任動議則可無須說明背後理據。
根據澳洲聯邦國會《議事程序》(Standing Orders),不信任動議或譴責動議可能是聯邦眾議院所審理的最重要動議。這是由於按照西敏制,政府需要得到下議院(眾議院)的支持方能執政。傳統上,眾議院一旦通過對執政政府的不信任動議,執政政府全體議員必須辭職,以容許替代政府上任或宣佈解散眾議院。
《議事程序》規定,不信任動議或譴責動議若得到一名內閣成員接納,有關動議相對於國會上其他動議或國會事項享有優先權,即任何其他動議需要先行讓路,讓議員辯論並表決不信任或譴責動議;而在眾議院辯論有關動議期間,參議院一般亦會暫時休會,等待不信任或譴責動議完成辯論或表決。這正充份顯示動議對於國會的重要性何在。在辯論這兩項動議期間,議員可獲得較一般情況額外發言時間;提出動議的議員(一般為反對黨領袖)可發言30分鐘、總理或總理副手可發言30分鐘、其他議員20分鐘。但若動議未得到內閣部長接納,該不信任動議或譴責動議將只可以私人草案形式引入國會;雖然《議事程序》中有方法可令動議獲得優先辯論的資格,但議員發言時間則不獲加長。
要通過不信任或譴責動議,議案需要得到在席議員人數超過一半的大比數支持;目前國會擁有150名眾議員,即動議需要得到至少76人贊成方能獲得通過。自建立聯邦以來,眾議院從未成功通過任何一次不信任動議或譴責動議。但話雖如此,除通過不信任或譴責動議外,亦有另外兩種方法表達眾議院對政府的不信任。第一:否決一項政府管治的重要政策或法案,即可視為對執政政府的不信任;相反,若一項重要政策法案獲得通過,亦即代表眾議院信任執政政府。若政府在重要法案中未能取得支持,可以選擇就不信任作出投票,或即時宣佈辭職;這種情況分別在1904年4月及8月、1929年及1941年出現四次。第二個情況是雖然有關法案並非政府管治的重要政策,但政府仍然視之為決定國會是否對其信任的指標,包括在1905、1908、1909及1931年的四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