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與國際標準

Mass protest in Hong Kong against extradition bill

Labor has raised fears about the impact of a proposed extradition law on Australians in Hong Kong. (AAP) Source: AAP

香港政府提出修訂當地「引渡條例」,引起全城哄動及國際關注。究竟何謂「引渡程序」?國際社會普遍制定的引渡法又訂立了什麼要求?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


引渡,英文為「Extradition」,意思是一名涉嫌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違反法例的嫌疑人或被定罪的罪犯移交予該司法管轄區的執法機構。一般而言,引渡是一套涉及兩個司法主權管轄區之間的合作執法程序,而條款一般則取決於雙方之間的協議內容,以及被請求國家的法律及慣例。假如嫌疑犯或逃犯被發現身處在某個司法管轄區,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執法當局便會向對方提出正式請求,要求被請求的一方逮捕逃犯並展開引渡程序。

根據國際法的共識,主權的其中一個原則是所有國家都對其境內的人民擁有合法權力,因此任何國家均沒有義務將涉嫌犯罪的人士移交別國。但縱使兩個主權國家雙方未有簽訂引渡協議,其中一方仍可根據被請求國的國內法律要求對方驅逐或合法交出嫌疑犯或逃犯,包括被請求國的移民法或當地其他法律。同時,有不少國家的刑事法律中亦容許在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進行引渡,亦即將被別國驅逐出境的人士或嫌犯合法歸還予有關國家。迄今,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與全球所有國家簽訂引渡協議;如美國,則未有與中國、俄羅斯、納米比亞、阿聯酋、北韓、巴林等國家簽訂引渡協議。
No China Extradition Protest in Melbourne
No China Extradition Protest in Melbourne Source: SBS News
透過制定引渡法律或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引渡協議,主權國家訂明了接受或拒絕引渡請求的條件。然而,保障人權亦是拒絕部份引渡請求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將保障人權作為引渡協議的豁免條款亦是相當常見的,當被請求的國家認為有關人士被引渡後會面對不當對待,包括審判及判刑過程期間出現不公,即可拒絕引渡請求。同時,被請求引渡嫌犯的一方亦可能會考慮到移交逃犯或嫌犯對其個人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是否接受引渡請求的決定。

根據目前的國際慣例,拒絕引渡請求的原因可包括:

(一)涉及「罪行」並不符合「雙重歸罪」的要求,即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未有在引渡請求國及被請求國的法律中,一同列為罪行;故此並不符合進行引渡的條件。有訂立此要求的司法區包括美國、台灣、中國內地、香港、澳門、日本、南韓等。
WikiLeaks founder Julian Assange
WikiLeaks founder Julian Assange, 47, is facing an 18-count indic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Source: AAP
(二)涉嫌觸犯的罪行涉及政治犯罪性質。大部份國際引渡法都將「政治犯罪」排除在外,被請求引渡的國家可以拒絕引渡被控政治犯罪的人士,或在認為引渡請求的真正動機是基於政治(而非刑事犯罪)時拒絕引渡請求。

(三)可能被判處殘酷刑罰。部份司法管轄區拒絕任何可能會判處嫌疑犯死刑的引渡請求,包括澳洲、加拿大、香港、澳門、新西蘭、南非,以及大部份歐洲國家(白俄羅斯除外)。同時,若涉及引渡請求的人士可能會面臨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或懲罰,很多司法管轄區亦將拒絕引渡請求。

(四)被請求引渡的人士為本國公民。許多國家都不會將本國公民引渡到其他國家受審,包括奧地利、巴西、捷克、法國、德國、日本、挪威、中國、台灣、俄羅斯、沙特阿拉伯、瑞士、敘利亞等,部份更將此要求寫在憲法中;甚至有部份國家會制訂法律,賦予當地執法機關權力,在當地就有關公民於海外觸犯的罪行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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