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有关的移民部长干预准则于2016年制定;
- 现在将重新审查当前的准则;
- 每年根据这些准则提出的数百个部长干预请求或将会受到影响。
本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一起移民案件中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决,该裁决可能会影响到内政部处理的数量众多的类似签证案例。
具体而言,该裁决可能会对内政部自2016年以来作出的一些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当时该部门拒绝了一些人提出对特定签证案例进行部长干预的请求。
案件内容
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涉及两人,他们寻求让移民部长亲自干预他们的案件并签发给他们留在澳大利亚的永久签证。
内政部拒绝了他们的请求,理由是其案不符提交给移民部长的标准。
第一位上诉人马丁·戴维斯(Martin Davis)是英国公民,他持临时签证在澳大利亚生活了约16年。
他的永久伴侣签证申请被内政部拒绝,在随后的行政上诉仲裁庭的复核中也被拒。
第二位上诉人,在该案中被称为DCM20,是斐济公民,曾持一系列临时签证在澳大利亚生活了近20年。
她申请了永久签证,但被拒绝。
她向行政上诉仲裁庭提出的复核申请也未获批准。
戴维斯和DCM20都请求移民部长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351条款行使个人权力,推翻行政上诉仲裁庭的决定,给他们签发永久签证。
根据《移民法》的这一条款,如果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批准签证,但法律并不要求他们考虑每一个请求。
这项权力由部长亲自行使。
部长会收到许多请求,请求其亲自干预此类签证案例。
例如,上个月,珀斯一家庭的签证被拒,理由是他们的儿子出生时患有唐氏综合征,不符某些健康标准。移民部长安德鲁·贾尔斯(Andrew Giles)对此介入干预,随后授予他们永居权。
如今需要对准则重新审查
2016年,部长公布了部门官员在审查此类部长干预请求时使用的准则。
该准则指出,只有在存在“独特或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才将案例提交给部长,这包括同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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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斯和DCM20认为他们符合特殊的情况,请求部长干预。他们指出自己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而且澳大利亚的亲属也依赖他们的照顾。
一名部门官员认为他们的情况并不独特或特殊,不符合准则的要求,并拒绝将他们的案例提交给部长。
然而,高等法院裁定,该部门做出的决定是非法的,因为对此类案例干预或不干预的权力必须由部长亲自行使。
在这两起案例中,实际上是一名部门官员做出了不干预的决定,而非部长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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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潜在影响是什么?
移民部长现在不仅要重新审查目前的准则,而且要重新审查部门自2016年以来根据这些准则做出的所有决定。
根据《信息自由法》发布的一份文件,在2017至2020年期间,根据这些准则,每年都有数百份部长干预请求。
在这段时间里,部长亲自干预并批准了大约1000个签证案例。
然而,该文件并没有显示有多少案例从未被提交给部长考虑。有可能有数百人受到影响。
部长或还须审查《移民法》下的其它准则,在这些准则中他拥有个人干预的权力。
例如,根据该法第48B条款,部长拥有个人自由裁量权。如果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申请临时保护签证被拒的寻求庇护者可以申请后续签证。
但是,如前所述,目前的部长准则要求该部门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以便将案例提交给部长。
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10年中,部长只对寻求庇护者不到10%的请求进行了干预。
乘船抵达的寻求庇护者也被禁止申请任何签证,除非部长亲自允许他们申请。
高等法院的裁决或会影响该部门作出的不将一些案例提交给部长的决定。
部长的权利
法院明确指出,部长在如何和何时行使他们的权力干预案件方面保持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部长可以再次考虑所有这些案例,并得出与该部门相同的结论。
部长的权力是“非强制性”的,这意味着他们不必考虑每一个提交给他们的案例。
如果他们考虑某一案例,他们拥有非常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如何为公众利益行使其权力。这被描述为“神一样的权力”。
一旦部长正确行使其权力,法院将很少干预。
部长利用这些权力做出的决定是极其严肃的,并影响着弱势群体。
高等法院的裁决至少是政府审查部长干预程序的一个机会,旨在有一个更清晰、更公平和更透明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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