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名中国游客在邦迪海滩因多次拍摄比基尼女性被控“冒犯性行为”(Offensive Conduct),最终被罚款并推迟回国。案件暴露了中澳文化差异与法律冲突:
- 文化差异:澳洲海滩文化强调个人隐私与自由,频繁拍摄他人可能被视为侵扰。
- 法律冲突:中国游客对公共场所拍摄的认知与澳洲严格隐私保护法律存在落差。
在庭审中,法庭获悉陈强和杨勇深表歉意,且导游未曾告知此类行为具有冒犯性。
地方法官Stephen Barlow认为,不能认定二人"蓄意冒犯受害者",更应归因于"文化差异"
他表示:"我认同被告的生活经历与Bondi Beach所见存在文化隔阂,他们未曾预料会见到如此着装的人群。"
但同时指出,这种行为虽主要源于"对文化现象的好奇",也包含"一定程度的窥淫癖成分"
法官强调:"正如所述,这存在文化差异。两人在中国均无前科且品行良好,被捕及出庭经历已造成难堪与不便。
最终法院对两人各处100澳元罚款,未留犯罪记录,并归还护照准许其返回中国。
林律师表示,在该案件中可以参照新南威尔士州的《简易程序治罪法》(Summary Offences Act 1988)为维护公共秩序设立了多项针对轻微犯罪的法律规定。其中第4节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作出具有‘冒犯性’(offensive)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那么根据这一法条,林律师也表示“offensive conduct”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判断标准,而是取决于一名普通理性旁观者(reasonable member of the public)是否会感到震惊、羞辱或愤怒。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冒犯性”:
① 行为是否具有目标性、性别指向性:如持续对某一群体(如穿泳衣女性)拍摄;
② 是否引发公众不安或他人投诉:有无旁人报警、抗议或表达不适;
③ 行为是否具有重复性、持续性:一次拍照未必构罪,反复行为才引发执法关注;
④ 是否处于特定公共环境中:海滩、学校、地铁等场所下,行为容忍度更低;
⑤ 是否存在未成年受害人:一旦涉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普遍采取“零容忍”态度。
除此之外,林律师针对公共场合拍摄这一现象也特别提出了中澳两国文化差异所造成的不同。
“公共场所可自由拍摄”——中国语境中的普遍认知
在中文文化语境下,公共空间(如商场、公园、街道、景点、海边)常被理解为“没有明确隐私界限的开放空间”,因此被默认具有拍照自由权。加之网络社交文化盛行,“打卡”、“街拍”、“随拍”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就逐渐强化了“只要不是偷拍、不是违法传播,就不构成问题”的观念。这种理解,在语言表达上往往被简化为:“都在外面了,怎么还说侵犯隐私?”
澳洲语境下的“隐私权”是一种“空间 + 状态”相结合的权利
在澳洲法律和社会文化中,隐私权(Privacy)并不仅限于物理空间,更包括人在特定状态下的“合理隐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哪怕人在公共场所,只要其处于:
- 着装暴露状态(如泳装、健身衣);
- 行为私密状态(如休息、哺乳、更换衣物);
- 情绪脆弱状态(如哭泣、争执、求助);
他人若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特写拍摄,就可能被解读为“干扰、窥探、骚扰”。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共识。澳洲的隐私观念深植于教育体系、公共管理与执法行为之中,强调“尊重他人边界,是公民责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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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说法】澳洲公共场所拍摄行为的法律边界与文化敏感问题
27:12
《现场说法》听众热线逢每月第二、三、四个周二上午8点20分至9点播出,欢迎拨打热线电话1300 799 323参与节目,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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